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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渔业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李明胜  发布时间:2008年6月30日 作者:  来源省农网

 

关于切实做好

2008年渔业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水产局、水产局),巢湖渔业管理局:

    省财政厅已将2008年渔业燃油补贴下达各地(见附件1)。依照国家农业部《关于发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农明电字[2008]第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的通知》(财明电[2008]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渔业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燃油补贴发放原则

    省农委根据国家2004年渔业机动船舶报表、2007年计划数和实际功率,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了各市、县(市、区)2008年渔业机动渔船燃油补贴功率和数额。

    机动渔业船舶的燃油补贴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市、县级渔业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发放。考虑到大部分市辖区机动渔船较少,各市辖区的机动渔船由市级直接发放(安庆、芜湖市除外)。在巢湖水域参加渔业捕捞生产、收购的机动渔船由巢湖渔业管理局严格依照本文件规定按单船千瓦数统一发放(不得按捕捞季节发放)。

    各类不同功能渔船的补贴系数确定为: 

    1、补贴系数A:专业捕捞渔民的机动船为1;

    2、补贴系数B:副业捕捞渔民的机动船为0.7;

    3、补贴系数C:住家、养殖、收鲜运销机动渔船等为0.4。

    发放金额=补贴标准*补贴系数A(或B)*1(或C)*补贴功率数。

    二、发放对象

    1、长期从事渔业捕捞的专业渔民和非专业渔民(从事渔业捕捞5年以上);

    2、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业企业;

    3、必须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养殖船除外)。承包大水面进行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必须同时持有养殖许可证。

    以下渔船不列入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1、无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渔船;

    2、使用电、毒、炸等国家禁用渔具渔法作业的渔船;

    3、一年以上未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4、2008年因从事电毒炸等严重违法捕捞受到行政处罚的渔船。

    三、强化管理

    1、加强领导。渔业燃油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时间要求紧,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精心组织,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燃油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完成。

    2、规范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员,随同渔船分布表一并上报省渔船检验局。

   (1)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规范要求,确保在7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对象。

   (2)各地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单船总功率27千瓦(36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燃油补贴的发放。确需发放的大功率渔船,其相关资料要报省渔船检验局审批。

    根据全省渔业捕捞作业的实际情况,各地捕捞机动渔船的功率应控制在17.6千瓦(24马力)以下,燃油费发放的单船总功率不得突破;巢湖水域每艘渔船补贴功率最高限额为66.2千瓦(90马力);瓦埠湖、霍邱县城东湖、城西湖每艘渔船补贴功率最高限额为44.2千瓦(60马力)。

    各地发放标准可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

    (3)安庆市本级及市辖区按照省农委上报的功率数发放。即市直400千瓦(14.6万元),大观区2800千瓦(102.2万元),宜秀区800千瓦(29.2万元),迎江区150千瓦(5.2万元)。

    (4)芜湖市市辖区按照省农委上报的功率数发放。即鸠江区300千瓦(10.9万元),弋江区1000千瓦(36.5万元),三山区550千瓦(20万元)。

    (5)环巢湖各县、区及霍邱、寿县、明光、淮南等地部分渔船长期在巢湖水域参加捕捞,双方要加强沟通、核实,严禁重复领取补贴。

    (6)对于同时参加捕捞生产的“母子船”(即一艘大船带几艘小船),大船可按照单船最大功率进行补贴,小船按照养殖机动渔船的补贴系数给予补贴。

    3、扩大宣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渔业机动船舶燃油补贴相关政策,让广大渔民家喻户晓,形成公开、透明的良好社会氛围。

    4、强化监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检查。省农委成立由委领导负责,纪检监察室、财务处、渔业局、船检处负责同志参加的督查组,分期分批深入实际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县也要切实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全省渔业燃油补贴规范及时发放到位。

    四、严格控制机动渔船的盲目增长。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渔政[2007]13号)的规定,严格控制机动渔船盲目增长,严把登记、检验管理关,维护专业渔民收益,保护渔业资源。

    五、按时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请于8月15日前将2008年柴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方案或办法、下拨资金数量、公示宣传、实际下发渔民资金数量、未发放补贴资金的剩余情况和主要原因、预计进度、存在问题、有关建议等内容随《2008年燃油补贴发放表》(附件2)、《2008年渔业燃油补贴调查表》(附件3)电子文档一并报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联系人:徐超,联系电话:0551—2653842,emall:ahycaq@163.com。柴油补贴发放完毕之前,每半月报送一次补贴资金发放进度情况。

   附件:1、2008年安徽省渔业燃油补贴分配表(略)

         2、2008年渔业燃油补贴发放表

         3、2008年渔业燃油补贴发放调查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名称
大小
类型
修改日期
2008年渔业燃油补贴发放表.xls
18.5K
XLS
2008-6-27 11:48:54
2008年渔业燃油补贴发放调查表.xls
19K
XLS
2008-6-27 11: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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