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农业委员会公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4月18日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渔业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和县政府办公室(太政办秘[2008]34号)通知精神,我县决定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颍河、黑茨河、西淝河、谷河等四处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禁渔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内从事捕捞作业。对在禁渔期间有章不循的违规捕捞者,尤其在禁渔期间和禁渔区内仍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捕捞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者,将依法给予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10000元罚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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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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