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年7月5日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额 标 准 地区类别 范 围 适用税额(元/亩) 菜 地 其他应税耕地 一 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 区;矿产开发区。 6,000 5,000 二 县级市的市区和近郊乡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属其他建制镇政府驻地,黄山、徽州区除列入一类地区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 4,500 3,500 三 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 2,500 2,500 说明 (1)二、三、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2)占用国营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和农垦、劳改、劳教农场)的耕地,按当年行政区域的税额标准执行。 (3)二类地区中近郊乡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 (4)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5)金矿生产建设占地按667元/亩征收。 (6)公路建设占地按1,000元/亩征收。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额 标 准
地区类别
范 围
适用税额(元/亩)
菜 地
其他应税耕地
一
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 区;矿产开发区。
6,000
5,000
二
县级市的市区和近郊乡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属其他建制镇政府驻地,黄山、徽州区除列入一类地区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
4,500
3,500
三
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
2,500
说明
(1)二、三、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2)占用国营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和农垦、劳改、劳教农场)的耕地,按当年行政区域的税额标准执行。
(3)二类地区中近郊乡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
(4)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5)金矿生产建设占地按667元/亩征收。
(6)公路建设占地按1,000元/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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