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的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阳光工程项目培训基地。现就认定办法公告如下:
一、认定原则
1、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2、面向社会,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3、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4、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2、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强的职业介绍力量和能力;
4、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5、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方便输出地农民接受培训;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6、近几年阳光工程培训转移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优先。
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几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经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自愿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申报书、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送材料时验原件)、以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相关材料等。
(二)组织考核。培训单位相关材料务于2008年1月1日前报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教育培训单位的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考核论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择优认定。
(三)公示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基地,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省、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查认定备案。
申报地址:阜南县农业委员会
联系电话: 0558—6767075
本公告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阜南县阳光工程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