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名牌农产品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来源:产业化科 作者:产业化科
阜农产〔2007〕2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名牌农产品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阜阳市名牌农产品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阜阳市名牌农产品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名牌农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阜阳名牌农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农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农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农业企业生产加工、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
第三条 阜阳名牌农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和效益考核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企业应立足于创立名牌和发展名牌。
第四条 阜阳名牌农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社会公认、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阜阳名牌农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办理。
第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阜阳名牌农产品的规划、实施、考核、评审、监督管理及宣传工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阜阳名牌农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全市每两年审定30个左右“阜阳名牌农产品”。力争3-5年内形成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和竞争实力的名牌,为争创省级、国家级名牌农产品奠定基础。
第八条 申请阜阳名牌农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农业企业生产、加工,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产品已批量生产2年以上。
(三)产品使用本企业的合法注册商标2年以上,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四)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农业标准化组织生产和加工。
(五)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用户满意程度高,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故。
(七)产品的年销售额、利税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第九条 阜阳名牌农产品评价的程序是:
(一)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阜阳名牌农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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